| 关于我省流通服务行业水电价格情况的调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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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22 09:59 文章来源:辽宁省商业厅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调研 |
为全面掌握我省流通服务行业用水、用电价格的实际情况,为政府制定政策措施提供依据,推动全行业快速健康发展,最近,我们在全省选择了95户不同类型的流通服务企业,通过问卷调查、走访座谈、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对流通服务业用水用电费用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典型样本企业的选择
在我们选择的95户企业中,经营业绩良好企业占全部典调对象的77.9%。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16户,外商投资企业9户,股份制企业30户,私营企业40户。按行业和业态分组:连锁便利店4户、超市6户、百货零售业33户、餐饮住宿业27户、大众浴池25户。对于样本企业的选择,我们在获取样本企业信息后,剔除了其中一些不可比的、不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样本企业,同时将调研的城市范围限定在地级以上城市。为保证调研信息的基本准确可靠,我们采取了以下几方面措施:一是对各市商业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的调研资料进行核实;二是登录样本企业网站获得企业概况等相关信息;三是查阅样本企业中上市公司年报获取相关信息;四是参照国家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辽宁省物价局、统计局官方网站公布的统计资料及相关政策意见措施;五是对个别重点企业通过走访或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调查。
2、不同行业的水电费用构成
我们对重点抽样企业的统计数据进行了比较分析,加权平均后计算出全部调查企业水电费用支出占企业总费用支出的比重在21%左右,其中连锁便利店为36%、超市为12%、百货零售业为12.6%、餐饮住宿25%、大众浴池51%。水电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为13%,其中连锁便利店为15%、超市为2%、百货零售业为2.6%、餐饮住宿15%、大众浴池42%。
3、价格情况
(1)用电价格
由于我们此次的调查覆盖了全省14个市,各市的电价存在一定差异,因此我们计算出一组1—10千伏用电范围内的全省加权平均电价。
表1:辽宁省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1-10千伏基本电价
居民生活用电 0.5
非居民照明用电 0.776
流通服务业用电 0.872
普通工业电价 0.738
大工业电价 0.476
由此可以看出,流通服务业用电价格比大工业电价高0.396元,比例为83.19%;比普通工业电价高0.134元,比例为18.16%;比农业电价高0.447元,高出1倍。
(2)用水价格
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分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工业用水价格、商业服务业价格、行政事业用水价格、特业用水价格等五种价格形式,目前全省加权平均价格见表2:
表2: 全省用水加权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居民生活用水 1.76
工业用水 2.3
商业服务业用水 2.86
特业用水 13.2
从表2可以看出:商业服务业用水价格比居民用水价格高1.1元/立方米,高出62.5%;比工业用水价格高0.56元/立方米,高出24.35%。
二、存在问题
1、不平等的水、电价格政策已成为制约流通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因素。纵观水、电价格政策的历史沿革,可以看出其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在八十年代初期,全国范围内水、电供应十分紧张,当时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是优先保证工业生产,抑制消费需求,为此国家出台了服务行业水、电价格高于工业的政策。二十多年来,水、电价格虽然几经调整,但一直沿袭旧有思维模式,使得工商之间用水、电差价越来越大,一直延续至今。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几年,随着流通服务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流通基础设施大为改善,照明、电梯、空调等高耗电电器设备的普遍使用,使得流通服务企业的耗电量骤增。2005年我省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业年用电量已达32亿度,是1999年的2倍。而2005年当年流通服务业在电价歧视政策下,与普通工业电价相比多上缴电费4.3亿元,与大工业电价相比多上缴电费12.7亿元。计划经济时期出台的“重工抑商”的水、电价格政策,使得流通服务业与工业不能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竞争,这显然不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和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时代特征,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流通服务业发展的制肘和阻碍力量。
以用水、用电较多的餐饮业为例,水、电价格过高已经成为制约整体行业发展的羁绊。据对鞍山市餐饮业调查,该市中档酒店水、电费用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为21%,如果是高档酒店则费用比例会更高,在夏冬使用大功率空调设施期间,电费占同期总支出的25%以上。丹东市共有餐饮企业7300多家,其中规模以上(星级)酒店34家,2006年,仅这34家酒店电费支出就高达4000多万元,占企业费用支出的比重达20%以上。许多中小企业因利润空间有限而退出了这个行业。水、电消费是流通服务企业无法回避的刚性费用支出,在本次调查走访过程中,几乎所有的企业和业内人士,都认为水电价格过高,会直接影响流通服务业的健康运营和发展。
2、商业企业因电费开支过高而不堪重负。从我们调查的企业看,总体绩效水平呈现小幅折损的态势,商业企业的毛利率已经越来越低,开始进入微利时代。以全省盈利能力排在前列的大型百货集团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该集团是用电大户,2006年电费支出高达2680万元,电费支出占企业费用支出的比重为9.24%。中兴大厦地处沈阳市的繁华商业街,又是城市和行业的窗口单位,政府要求商家实施亮化工程,而且每逢节假日和重大庆典活动,还要延长营业时间,政府没有发放过相应的补贴,目前该企业全部用电均执行商业服务业电价。近三年来由于电价持续上扬,每年电费都要多支出300多万元,加上其他费用的上涨及同业间竞争愈演愈烈,导致企业经营成本急剧上升,而盈利水平持续下降。
大型企业尚且如此,中小型便民连锁店更是难堪重负。由于便民店营业时间较长,又是微利行业,因此电价问题成为制约企业进一步发展的软肋。如朝阳市新佳惠连锁店,2006年费用支出684万元,而水电费支出占49.5%。如果该企业用电能与工业实行同网同价,则电费一项每年可节省开支300万元。
商业企业动力用电理应按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但目前仍按商业用电价格收取。本溪华联商厦有限公司是该地区最大的零售企业,该企业2006年电费开支高达665万元,占企业费用支出的比重为11.2%,与工业企业相比,企业每年多付电费近380万元。华联商厦所用电梯、滚梯、中央空调设备使用的都是动力电、高压电,电费支出为279.3万元,占全部电费支出的42%,应该按照工业用电交费,但电力部门仍按商业用电价格收取。该企业的负责人称若商业与工业用电同网同价,则公司每年可节约电费60%左右,即使电梯、中央空调等动力电比照工业执行,每年也可节省电费30%左右。大商集团抚顺新玛特有限公司2006年电费支出388万元,占企业费用支出的比重为26.2%,其中动力电占电费支出比重的60%,若实现与工业同网同价,企业每年可节约电费102万元,若动力电比照工业用电交费,则可节省电费支出62万元。
实行峰谷电价政策进一步加大了工商企业用电差价。商场营业时间基本集中在早8点至晚8点,峰、平两时段各占50%,谷时段很少用电。如本溪市1-10千伏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476元,商业企业用电1千伏以上每千瓦时0.852元,且分为峰、谷、平时段三段计费,峰时段电价为1.278元/度,平时段为0.822元/度,谷时段为0.426元/度,计算下来平均电价就在1.03-1.1元/度,高于工业企业一倍以上。
3、便民利民的大众浴池因水费开支逐年攀升而难以为继。我们对丹东地区的14家大众浴池进行了重点调查,丹东地区的水价标准为工业: 2元(立方米),附加费10%,污水处理费0.80元,水价合计为3元。商业:水价3.8元(立方米),附加费10%,污水处理废0.80元,水价合计为4.98元,比工业每立方米水价高出1.98元,幅度为66%。2006年这14家浴池共接待顾客99万人次,门票及其它收入实现383.6万元,而总费用支出却高达441.14万元,其中水费84.6万元,耗煤112.77万元,耗电20.07万元,水、电、煤三项支出合计217.44万元,占总费用的49.3%,加上其他开支(包括锅炉检测费、工人工资、养老金、营业税、超标排污费、房租、治安管理费、锅炉压力表检测费、安全阀检测费、水暖设施维修费、浴池设施维修费、取暖费、员工身体检测费、卫生防疫检测费、工商管理费、消防学习费、垃圾处理费、工商验照费等),14家企业2006年总体亏损50多万元。
作为洗浴业这样的用水大户,其水价还有不同:普通浴池用自来水,水价4.98元/立方米;桑拿浴用水价格为:13.20元/立方米;洗浴用温泉水价为:16元/立方米,地下水价:0.6元/立方米。部分业户由于受地下水与自来水价差巨大的利益趋使,私自开采地下水,致使破坏水资源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商户甚至用工业循环水冒充自来水或温泉水,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为消费者安全洗浴带来隐患。
三、政策建议
1、转变观念,为流通服务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多年来,我省流通服务业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民生、创造税收、吸纳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全社会特别是政府部门要从根本上彻底转变“重工抑商”、“重制造,轻流通”的传统观念,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7〕2号),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按照公平负担的原则,进一步清理针对流通服务业的歧视性政策,把发展流通服务业置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高度,切实提高对流通服务业地位和作用的认识,研究制定统一、公平的政策促进体系。
2、逐步实现工商企业用电同网同价。虽然电力能源是国家的垄断行业,但是就电力本身而言,电力就是商品,对于电力的消费主体,应该享受一视同仁的、平等的电力消费权。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中明确规定:“努力创造流通业企业公平竞争环境,加快电价改革步伐,积极推动工商企业同网同价。”我们认为除了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等带有福利性质的用电需要特殊优惠政策而实行低价外,工业、服务业和其他非居民用电都应该实行同网同质同价,或者分两步走,先由省里出台动力用电比照普通工业电价执行的政策,同时利用1-2年的时间,逐步将工商企业的用电价格调整到相同水平。
3、调整水价政策,使工、商企业的用水价格趋于一致。流通服务业特别是餐饮、洗浴等居民生活服务业的水费支出在费用支出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实行平等的水价政策,无疑将有力地促进全行业的发展,切实解决居民“洗澡难”、“就餐不便”等问题。《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各种措施解决低收入群体的洗浴问题,优先保证便民浴池用水,并实行优惠政策”。我省应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尽快实行工商企业平等的用水价格政策,特别要对便民大众浴池用水价格实行优惠。同时进一步缩小自来水和地下水间的价格差别,抑制地下水的过度开采,保护水资源。
辽宁省商业厅
二○○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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